2025-12-19 04:04
现印发《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给各相关部门单位,请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市财综〔2024〕1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历史文件、制度渊源及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武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征收范围见附件1)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原有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按下限执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准收费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需缴费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面积、非住宅面积、地下室面积和人防面积),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上予以明确。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详见附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到县建设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完成收费后,县建设局在缴费表中加盖收讫章,将缴费表暂存,并递交一份给建设单位或个人。同时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作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凭证。
(三)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结算表》(详见附件3)到县建设局办理补缴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符合减免政策(详见附件5)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详见附件4),向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减免认定后,县建设局依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直接办理减免审批。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收部门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县建设局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各相关部门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县建设局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征缴业务衔接。
县财政、审计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以往我县有关征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武义县财政局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建〔2019〕73号)同步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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