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9 18:48
本规划由关岭自治县工信局编制,聚焦 2025-2030 年县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以科学配建、服务新能源汽车发展为核心,明确了规划目标、布局策略、实施路径及效益预期,是县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规划范围为关岭县全行政辖区(总面积 29.05 平方千米,含 4 街道 8 镇 1 乡),重点为中心城区,规划对象不含高速、特种车辆充电设施。
总体目标:2030 年全县建成各类充电位 17364 个、充电桩 16210 台,其中专用 52 个充电位 / 26 台桩、公共 2236 个充电位 / 1126 台桩、自用 15048 个充电位 / 15048 台桩;公共充电位按公共停车位 20% 配置,自用充电位桩车比 1:1 安装 / 预留,融入旅游发展战略圈,构建新能源交通体系。
规划原则: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自用为主,公共为辅,远期视需求灵活设置换电站(本规划不计量)。
车辆分类与规模:将电动汽车分为乘用车(出租、公务、私家)和专用车(公交、快递物M6平台流、市政工程),2030 年县域电动汽车总规模预计 15539 辆,其私家车 15048 辆为主体,其余为公交 94 辆、出租 / 网约车 197 辆、公务 100 辆、市政 60 辆、物流 40 辆。
设施分类与发展模式:分为专用、公共、自用三类,形成 “自用为主体、路外公共分散为辅助、独立城市充电站为补充、专车专用” 的发展模式;2030 年需建充电站 9 座(专用 2 座、公共 7 座),结合现状已建 380 台桩 / 694 个充电位,规划期需新建充电站 9 座、新增非自用充电位 1580 个。
中心城区公共充电站服务半径 2.5km,农村公共充电设施结合行政村党建中心建设且全为快充;自用充电设施全为慢充,桩车比 1:1 配建 / 预留,结合居住、商业、办公等停车场布置。
专用充电设施:建 2 座专用充电站(中心城区,16 个充电位),结合公交 / 客运站布置;36 个专用分散充电位(18 台一机双枪桩),为市政、物流车服务,按车辆与充电位 5:1 建设。
公共充电设施:7 座公共充电站(中心城区 6 座 / 420 充电位、花江镇 1 座 / 30 充电位,含 5 座现状升级);2236 个公共充电位(站内 450 个、分散 1786 个),分散点位覆盖中心城区、乡镇集镇、旅游景区、行政村,其中行政村预留 268 个快充位,旅游景区布置 118 个快充位。
自用充电设施:全为慢充桩,共 15048 台,围绕私家车布局,结合居住、商业等停车场设置,为规划建设重点之一。
电网容量:2030 年新增专用 / 公共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约 1.44 万 kw(考虑 10% 错峰充电),县域 2030 年规划用电负荷 22.6 万千瓦,供电能力可满足需求,自用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居民用电,不纳入规划负荷。
投资匡算:2030 年累计投资约 7596 万元(政府投资),其中专用 328 万元、公共 7268 万元,自用慢充桩为买车配套无政府投资;投资主要用于快充桩(1154 台)、慢充桩(8 台)及充电站配套设施(配电室、变压器等)、分散点位雨棚。
构建 “自用 + 公共 + 补充” 的基础设施体系,统一充电标准与标识,建设智能服务平台(提供导航、预约、结算等服务),促进设施互联互通,创新 “互联网 + 充电” 及商业合作模式(如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结合),做好电网接入配套服务。
简化审批流程(个人 / 既有车位装桩无需规划 / 施工许可证),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大工业用电电价、充电服务费指导价),拓宽融资渠道(PPP、股权质押、专项基金等),加大用地支持(集中式充电站按加油加气站模式供地),协调业主委员会推进私人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新型充电技术研发,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严查私拉电线、强化消防监管)。
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开展示范工程(示范小区 / 城镇),总结可复制经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率先建设充电设施。
充电桩利用率按 5 小时 / 天计,充电服务费 1.12 元 /kw・h,叠加广告收益,总收益约 2.89 亿元(充电 2.886 亿元、广告 69.72 万元);同时带动就业,激活相关产业发展。
2030 年县域电动汽车年充电量约 6353 万千瓦时,年节约燃油 3895 万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 9.3 万吨,同时减少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电动汽车夜间充电可平抑电网峰谷,提高电力资源利用率。
解决居民 “充电难” 民生诉求,推动城乡充电设施均等化(行政村全覆盖),助力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旅游与交通融合发展,实现民生改善、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多元共赢,为县域高质量发展注入绿色动力。
规划成果含文本、图纸、说明书,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关岭自治县政府批准后生效,变更需原批准机关审批,县域内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划,违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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